为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25〕648号,以下简称《通知》),便利企业规范申请二手车及改装车(新车)出口许可证,现发布有关工作指引。
一、关于二手车出口
(一)新增填报内容。企业应如实准确填报出口车辆信息。其中,车辆品牌、型号、注册登记日期、转让登记待出 口日期等应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一致。对出口许可证申请日期距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不满180天(含180天)的二手车,须提交《售后维修服务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二)《售后维修服务确认书》。
1.应由出口车辆的生产企业出具,该企业应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生产企业旗下销售公司、海外销售部门、海外授权经销商等均不可代表公司出具《确认书》。改装车生产企业不可出具《确认书》。
2.《确认书》内容应包含所有出口车辆的出口目的国、车架号(VIN码)、相应的海外售后服务网点信息(地址、提供方等)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一份许可证上如包括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须每个生产企业各出具一份《确认书》。
(三)时限要求。2026年1月1日前已办理转让登记转让待出口手续的车辆,在2026年1月1日后仍可以申请出口许可证且无需提交《确认书》。2026年1月1日前已签出口合同但未办理转让登记待出口手续的车辆,需提交《确认书》。
二、关于改装车出口
(一)适用范围。《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25〕64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二、(四)严格以改装车名义出口车辆的许可证申请条件”为新车出口管理内容,应按照新车出口管理规定申请许可证。
(二)新增填报内容。企业须正确选择“是否为改装车生产企业出口或改装车生产企业授权企业出口”,并如实准确填写车辆底盘(或改装前整车)品牌、改装车品牌、车辆型号等出口车辆信息。其中,车辆型号应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产品参数页中的产品型号及名称命名规则填写(示例如下),应能体现改装后车辆的专用功能,如“某型车载式混凝土泵车”“某型随车起重运输车”等。

(三)许可证附件材料要求。须提交以下6项材料:
1.改装点说明。指改装前、改装后产品状态说明,重点突出改装部分。材料要件包括改装内容详细说明及相关照片;改装前后车辆正前、左前、正侧、尾部对比照片等。每一车辆型号对应一份改装点说明。
2.改装前后车辆铭牌对比照片。指底盘及改装后整车铭牌图片,清晰体现铭牌上的全部内容。材料要件包括改装后的整车(或底盘)产品铭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铭牌。每一辆车均须上传铭牌对比照片(可合并在一份文件中)。
3.相关采购协议。指改装车生产企业在采购出口车辆的底盘(或改装前的整车)及专用装置时,所签署的采购协议或合同(含发票)。材料要件包括底盘(或改装前的整车)产品采购协议及发票、专用装置采购协议及发票等。其中,底盘(或改装前的整车)、专用装置采购数量须与填报的出口数量相匹配。每一车辆型号须上传相对应的采购协议。
4.产品公告参数页。指企业所获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产品参数页(需与本企业出口产品类型一致)。“产品类型”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车辆名称”。如出口“纯电动厢式货车”,须上传“纯电动厢式货车”公告。每一车辆型号须上传相对应的产品参数页。

5.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指同一或同类型产品(车辆名称相同)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每一车辆型号须上传相对应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6.符合出口目的国准入要求证明。材料要件包括改装后车辆符合出口目的国准入要求的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如出口目的国无准入要求,应提交书面申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交出口产品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每一车辆型号须上传相对应的符合出口目的国准入要求证明。
(四)时限要求。申请2026年度出口许可证时应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三、其他说明
(一)许可证系统。根据《通知》调整后的许可证申报系统将于2025年12月15日上线。旧系统将于12月12日17时至12月14日24时暂停运行。
(二)申请要求。有关提前申请许可证的要求及注意事项由商务部许可证局另行通知。2025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改装车出口企业申请2025年度许可证时,许可证附表中相关附件材料可不提交,“品牌”栏应选择“其他品牌”,并手工填写获批的车辆改装品牌。企业申报2026年度许可证时,须按要求提交附件材料。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2025年12月11日

